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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事项名称

长三角地区民生档案“异地查档、便民服务”

二、办理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(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。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;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>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(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,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。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,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。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正)

《上海市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局 浙江省档案局 安徽省档案局开展民生档案“异地查档、便民服务”工作合作协议》(2018年3月14日)

三、申请条件

所申请查询的档案应为长三角地区内(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)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民生档案,且利用者为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。

四、申请材料

1.线下办理:出示有效身份证件、填写《长三角地区民生档案“异地查档、便民服务”申请表》(样表见附件一);

2.线上办理(目前仅限查询浙江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民生档案):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实名认证,填写《查档登记单》。

五、受理点

长三角地区内(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)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(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四)。

六、档案种类

长三角地区内(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)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婚姻登记档案等民生档案(具体种类及内容详询各查档档案馆)。

七、查档程序

(一)线下查档程序

1.提出申请

利用者就近选择受理档案馆填交《长三角地区民生档案“异地查档、便民服务”申请表》,出示居民身份证件。

2.受理档案馆受理

受理档案馆工作人员审查证件,核对申请表各项信息后受理。

3.传递申请

受理档案馆工作人员根据利用者提供的信息,电话联系查档档案馆,经确认后向查档档案馆传真身份证件复印件、《长三角地区民生档案“异地查档、便民服务”申请表》等申请材料。

4.查档档案馆查档

查档档案馆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向利用者和受理档案馆答复查档结果。

5.送交档案

档案材料送交方式由利用者选择。(1)查档档案馆寄挂号信:由查档档案馆通过挂号函件直接向利用者邮寄档案材料;(2)查档档案馆发送EMS快递:查档档案馆直接向利用者发送EMS快递寄递档案材料(EMS到付所产生的费用由利用者负担);(3)受理档案馆转递:由查档档案馆向受理档案馆邮寄档案材料,受理档案馆收到后,通知利用者前来自取。

(二)线上查档程序

(目前仅限查询浙江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民生档案)

1.提出申请

利用者进入浙江档案服务网(http://www.zjdafw.gov.cn),注册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实名用户认证,登录浙江档案服务网并点击首页“网上查档”,确认查档须知,填写并提交《查档登记单》。

2.受理

档案馆工作人员收到短信提示,核对登记单各项信息后受理。

3.审批

档案馆工作人员根据登记材料查询档案,并将查档结果录入浙江档案服务网,完成审批。利用者收到审批完成短信提示,可以在用户中心查看审批结果。

4.送交档案

根据档案馆工作人员审核同意的方式送交档案:(1)到本馆自取:携带身份证件到档案馆领取档案材料;(2)电子邮件发送:档案材料发送至利用者邮箱;(3)寄挂号信:档案馆通过挂号函件将档案材料邮寄利用者;(4)EMS快递:档案馆向利用者发送EMS快递寄递档案材料。

八、查档收费标准

查档免费

(利用者选择以EMS到付方式收取档案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利用者负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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